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4917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數額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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